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山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具体承办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学校不对在校学生的助学贷款提供担保。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我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各系负责助学贷款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学生每年贷款的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8000元。
第六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为剩余在校时间加13年,最长20年,最短6年.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
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在3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毕业第四年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特殊情况除外)。
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及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3年还本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延长。
第九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 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4.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山东省同一个县(市、区);省外学生回本省申请办理;
5.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6. 当年没有获得助学贷款。
第十条 贷款成功后,经办银行将学费、住宿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指定的存款账户,财务处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对汇款确认学生缴纳学费,由学校财务处给贷款学生出具学费收据。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合同履行还贷义务。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学校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毕业确认,确定还款计划,按照国家规定,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经办银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