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6-07 点击数: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按照《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根据财政拔款,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发放。

第五条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学校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勇于奉献,积极参加公益服务活动;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年内未出现不及格现象;

6.生活俭朴,学年内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九条 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和在校综合表现组织评选。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

2.班级成立由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结合困难生认定结果对提出申请同学进行初步评审,提出享受资助的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系审核。

3.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确定享受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系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提出国家助学金评审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家助学金资金的管理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在接到上级部门划拨后,及时统一发给获资助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评定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获得国家学金的资格:

1.国家学金的获得有弄虚作假行为

2.获得国家学金后有严重奢侈浪费现象。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Copyright 2010-2012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处 版权所有 教育技术中心 设计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