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按照《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根据财政拔款,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发放。
第五条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学校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勇于奉献,积极参加公益服务活动;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年内未出现不及格现象;
6.生活俭朴,学年内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九条 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和在校综合表现组织评选。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
2.班级成立由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结合困难生认定结果对提出申请同学进行初步评审,提出享受资助的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系审核。
3.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确定享受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系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提出国家助学金评审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家助学金资金的管理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在接到上级部门划拨后,及时统一发给获资助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评定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1.国家助学金的获得有弄虚作假行为;
2.获得国家助学金后有严重奢侈浪费现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