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17号)和《关于对<山东省普迪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省教育厅向我校下达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
第七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全校公布当年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给我校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并根据各系学生总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分配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到各系。
第十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交申请;
2.班级成立由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结合困难生认定结果对提出申请同学进行初步评审,对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初步评审,将评审结果报系审核。
3.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
第十一条 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在我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
第十二条 建档立卡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校在校生。
第十三条 建档立卡学生除享受免学费政策之外,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其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十四条 我校免除建档立卡学生学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解决。
学校要确保每年从事业收人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专项用于学生资助,并优先用于免除建档立卡学生学费。对建档立卡学生,学校不得在其入学时收取学费,也不得采取先交后退的方式。
第五章 发放和监督
第十五条 我校在接到上级部门划拨后,统一发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资金的管理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已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评定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资格:
1.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获得有弄虚作假行为;
2.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后有严重奢侈浪费现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