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于学费和住宿费。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考评排名在班级前三分之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奖励名额和金额
第六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省教育厅向我校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下达至我校的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系学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提出分配建议方案,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各系。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
2.班级成立由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初步评审,将评审结果报系审核。
3. 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章 发放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在接到上级部门划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后,统一发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的管理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评定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格: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得有弄虚作假行为;
2.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后有严重奢侈浪费现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