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6-06 点击数:

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特别优秀学生用于学费和住宿费。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考评排名在班级

前三分之一;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且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七条 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 奖励名额和金额

第八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省教育厅向我校下达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定原则

第十一条 依据学生的综合考评排名评选。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全公布当年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给我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并根据各系学生总人数按比例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各系。

第十三条 凡符合我申请国家奖学金条件的在校生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班委会讨论同意推荐后,向所在系提出申报。

第十四条 各系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结合各系名额,依据综合考评排名依次评选出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并将评定结果在全系公示5个工作日,严格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五条 各系将公示后的申请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名单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章 发放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在接到上级部门划拨的国家奖学金后,统一发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家奖学金资金的管理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评定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1. 国家奖学金的获得有弄虚作假行为;

2. 获得国家奖学金后有严重奢侈浪费现象。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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