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切实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合理开展,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鲁教财字【2017】5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认定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办公室、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招生就业处、四系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认定小组由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系团总支书记、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1-2人。
第七条 每个学生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中的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选产生,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八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应在学校公告栏、学校网站等公示各级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
第三章 认定档次及条件
第九条 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的;
2.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的;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6.(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的;
7.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年的9、10月份进行,每学年重新认定一次。
第十五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初次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六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签署《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七条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本办法确定的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系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系认定小组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可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系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系认定小组报送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证明材料。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各专业差异等因素,在征求系认定小组意见后,可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
第二十条 如师生、群众向系认定小组提出异议,系认定小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师生、群众在接到系后认定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五章 复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系每学年应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问题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