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依法治校、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医药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二0一七年二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并附有有效证明。准假后方可推迟报到。假期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填发学籍卡、学生证,正式取得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籍。复查确认不符合条件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招生就业处审查后报学校批准,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暂不予注册,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自被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招生就业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学生证在注册盖章后方能生效。学生未经注册,不准参加学校的教学及其它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按旷课对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学校招生就业处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
第六条 各系必须于新学期报到次日上午向招生就业处报告学生到校情况和请假、迟到、旷课学生名单。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课程考核方式和采取的考核形式(开卷、闭卷、技能操作或写论文)由教务处与相关系部商定。期中考核时,没结课的课程采取随堂考试形式,时间由任课教师确定;期中考核时,结课的课程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核,时间为2小时。期末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一周进行(教学计划规定提前结束的课程,由教务处另行安排时间考核)。体育课、实验课考核在期末两周前结束。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期中考试、平时实验、实习报告、课外作业、出勤等成绩做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10%,期中考试一般为3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为60%。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成绩中,优秀率(90分以上)原则上不超过20%,不及格率(60分以下)不超过10%。
考试课和大部分考查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及60分以上为及格,部分考查课采用合格、不合格两档记载。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持有关证明及本人申请,系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凡经批准未参加课程考核者,可凭证明给予一次考试机会。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事假证明无效。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
被批准缓考者须向系申请参加学期初进行的上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考试,学生在获得该次考试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按考试的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课程的成绩备注为补考,补考合格后成绩为60分。补考仍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不过者缓期毕业,随下一级毕业生补考。
参加缓期毕业补考者,来年须先到招生就业处办理补考申请,到财务处缴纳重修费后方可被安排补考。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校依据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获得者,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协助作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算,且不准正常补考,确实有悔改表现者,本人写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并在学籍档案的成绩表内注明该门课程“舞弊补考及格”或“旷课及格”字样。补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对作弊情节严重和认错态度不好者,将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学籍。考试完毕未交卷者,以旷考论。在考场发生意外未交卷者,可酌情处理。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按照《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经过批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教师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领导反映,由系累计登录。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验课、见习课等,按每天六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要附医院证明,请事假要附有相关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系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报招生就业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学校(或系)批准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八条 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者(以校历为准),应办理休学。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
第十九条 在全程考勤的情况下,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以“0”分记,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五十学时以上(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不足五十学时的,根据旷课学时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在抽查考勤的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办理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经所在系系主任同意并推荐,拟转入系审核同意,由招生就业处审查后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并通知有关部门办理;
学生原所在系将学生学籍档案原件(入学通知书、准考证、入学前档案等)于转专业手续办理后交给转入系,学生原所在系存复印件;
(二)转专业手续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方可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应作退学处理者;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期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实习期间每天按四学时计算);
(二)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必须休学者;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学生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
休学的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能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期间,不享受正在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两周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书,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三)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不准入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二年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六)违反校纪,给予退学处理者;
(七)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严重疾病者;
(八)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九)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十)因为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因上述情况所作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要报考同等学历层次其它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五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亦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须填写《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处理退学学生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系领导签署意见、招生就业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长审批、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档案、户口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由招生就业处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从德、智、体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对其全面鉴定。
第四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制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毕业要求,发给结业证书;受留校查看的学生,凡毕业时未解除留校查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结业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及格后并达到教学计划规定要求者,可持结业证、成绩单到招生就业处换发毕业证书。补考课程按规定到财务处缴费。
第四十三条 结业学生回校补修课程,往返路费及在校食宿费用自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不发给无学籍的学生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学校办理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