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风学风建设,严格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与生活秩序,创造良好育人环境,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我校在籍其他类型的学生违纪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违纪处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 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并经司法部门处理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让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者;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攻击,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情节严重的;
(三)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秩序者;
(四)在校园内组织宗教迷信活动者。
参与以上非法活动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九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调戏、侮辱妇女行为,或者严重骚扰、纠缠异性,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传播、复制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有价证券)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价值在200元之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500元之内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级及以上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屡次盗窃、诈骗,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明知他人盗窃并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采取威胁等恶劣手段,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或勾结社会人员,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打架、斗殴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打架事件后果严重或策划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开除学籍处分。
(三)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持器械威胁或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有关违反以上规定并构成犯罪的者,将报请公安部门以法处理。
第十二条 在男女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未经学校许可,擅自租房(含包房、借房等形式)住宿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学校允许租房居住的学生,因行为不当,给学校带来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租床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在宿舍留宿异性及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私自乱接电源、使用电热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炉具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违章电器、炉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住校学生必须按学校作息时间就寝。晚归2次以上及夜不归宿1次者(经学校、系批准的除外),给予警告处分。2次以上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因个人原因晚归、夜不归宿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给予以下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未经请假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依据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给予相应处分。
学校另行制定“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创建或者管理网络交流平台,利用其从事违规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秘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酒后肇事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可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态度恶劣的;
(二)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严重的;
(三)受处分后再次犯同类错误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受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各类奖助学金。
(二)退学、取消入学资格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处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给予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讨论决定后公布,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讨论形成处理建议,提交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行文公布。
(三)对全校有影响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系的学生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行文公布。
(五)因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给予的处分,其处理执行《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
(六)开除学籍的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报省委高校工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对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要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依据《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条 撤销处分
(一)撤销处分是指违纪学生初次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达到一定期限后,个人提出申请,经一定程序,做出撤销原处分决定的行为。
(二)初次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在犯错误后认错态度好,改正决心大,并在以后时期里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撤销处分。
(三)应届毕业生在处分期间,如有突出表现,满半年后可提前撤销处分。
(四)撤销处分的批报程序:
1.学校做出处分决定满一年后,受处分学生本人可在一个月内向所在系提出撤销处分申请。
2.撤销警告处分,受处分学生所在系根据其表现做出撤销处分的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撤销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受处分学生所在系根据其表现提出撤销处分的建议提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研究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行文公布。
(三)撤销处分决定印发有关单位及学生本人,并由系负责将决定通知学生。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校要安排有关人员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三十二条 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年。察看期间,若能认真改正错误,可提出解除察看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有关单位证明材料。班委会、辅导员及系书记应当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解除察看。
第三十四条 受记过及以下处分后,各方面表现优良的学生,处分期满后可申请撤销处分(学生在毕业年级所受处分不予撤销)。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所作的纪律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或“以下”处分,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