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宿舍用电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国策,保障学生宿舍正常用电,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住宿学生要爱护宿舍内的供电设施,保证正常供电。住宿学生要养成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杜绝长明灯现象。
二、宿舍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宿舍区的供电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三、学生公寓内的供电设施由总务处水电组负责管理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移照明和供电设施,禁止乱接电源、乱拉电线。宿舍内乱拉电线罚款50元;走廊向宿舍乱接电源罚款100元。损坏公共设施照价赔偿。
四、宿舍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热得快、电吹风、电热毯、电饭锅、电磁炉、大功率灯泡等,违犯规定者,没收用电器具;学生在宿舍内使用充电器具时,房间内须有人,违者予以没收。酿成事故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追究刑事责任。
五、学生宿舍用电实行定量供电,按照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11】第47号文件规定,每生每月5度电,超额用电按居民用电价格收费。
六、宿舍调整过程中房间内的供电设施若出现损坏,由原宿舍学生负责赔偿。实习、毕业生离校时,供电设施需经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确认完好无损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七、规定中所有收费均到学校财务处缴费。
八、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3.9.24